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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6] 作者:[] 来源:[ ] 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精神,在持续推进“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重点人才工程政策机制,加快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二条  强化顶尖专家战略科技引领作用。对领衔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并将项目新落地于本市企业的专家,不受申报资格条件限制,直接纳入科技顶尖集聚计划予以支持,享受A类专家政策待遇。设立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优先面向本市科技顶尖专家发包。

  第三条  开辟特殊人才特别支持渠道。对本市急需紧缺战略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经南京创新名城建设理事会、专家咨询会举荐,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对本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相关专家团队入选江苏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根据项目进展和实际投入,按省拨经费1:1的比例,给予引才单位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第四条  支持顶尖专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国内外院士在宁“持大股”建设经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且入选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将项目资助提高至1000万元;认定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计划,评定后享受500万元项目资助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提档升级B类专家集聚支持政策。对本市企业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江苏省“双创团队”等B类专家,将项目资助标准提高至500万元;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宁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的,可直接列入B类专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六条  鼓励专家培育发展青年人才团队。对A类专家赋予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举荐权,支持其加强在宁团队的“传帮带”梯次培养。被举荐人才培养期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举荐专家荐才奖励。

  第三章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七条  建立“一企一策”精准培育清单。每月召开一次创新型企业家座谈会,重点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的新生代创业家,现场对接需求,建立项目清单,精准推送服务。对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在宁设立不满五年的,将其运营公司负责人纳入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给予“准高企”创新发展政策支持。三年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所创企业暂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参照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加快提升自主创新竞争力。三年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所创企业被认定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将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100万元和50万元。

  第十条  提高贷款贴息政策享受标准。对培育期内的创新型企业家,将其享受贷款贴息的累计贷款总额提至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将贴息期限从三年延长至自贷款之日起五年。

  第十一条  完善境外研修培训制度。对培育期内创新型企业家,三年内至少安排一次赴境外先进地区的创业培训和产业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接境外研修班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境外研修交通和培训费用予以补贴。

  第四章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优化升级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化评定机制。对具有海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高管任职经历、获得海内外高规格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本市、新创业2年内获得备案社会风创投高额融资等情形的,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均不再对其学历、职称等设置限定条件。其中,新创业2年内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500万元的、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并落地本市的,经所在区(园区)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市级项目。

  第十三条  持续扩大产业一线人才评价自主权。各区(园区)可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对部分优秀的区级人才项目不受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参加市级评审。对市各高新园区国资入股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市级评审在专家评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区级重点项目的推荐权重。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宁“连续创业”。对在本市企业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其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可视同在宁“首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其不再担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支持博士后在宁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在宁博士后申报市、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投入创业项目的实收资本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50万元(含技术入股)。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进一步降低高层次人才初创成本。在给予入选项目50—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免租金100m2创业场所和100m2人才公寓的基础上,所创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人才初创企业。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优化升级举措,在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中统一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  其他本细则中未涉及政策,仍按《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政策实施口径,以各项计划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上述政策所需经费中,为“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原有政策提标的,按原政策市、区经费负担规定执行;新增政策中,涉及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与地方经济贡献相挂钩的财政扶持资金,市、区按1:3比例负担,其他政策资金,原则上市、区按1:1比例负担,个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涉及江北新区(直管区)的政策兑现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可根据本细则,完善区级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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